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水务局关于准予砚山县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1 08:54:58     来源:砚山县水务局 阅读次数:1588

砚山县国祯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砚山县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406-532622-04-02-879850)实施方案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受理。2024年6月3日至6月20日,通过特别程序(技术审查),由云南平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查,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正)》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砚山县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做出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你单位送达《砚山县水务局关于准予砚山县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砚山县水务局关于砚山县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请你单位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本行政许可决定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砚山县水务局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工程建设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砚山县水务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