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涉企收费减税降费工作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4 17:14:38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6117

一、政策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文件规定免征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取消劳动能力鉴定费。《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缓缴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垃圾等行政事业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缓缴收费项目(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落实情况

我局严格按文件要求抓好落实,2019年1月1日至今,按70%标准共收取县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建筑施工占道费、城市占道挖掘费、城市道路行政事业开口费)1325256.73元,30%标准共计降费567967.17元;2020年12月30日至今未收取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2年10月1日至今收未到《生活垃圾处理费缓缴登记表》《城市道路占用费缓缴登记表》《挖掘修复费缓缴登记表》。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