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12 15:31:3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6014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和《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砚政办发(2006)84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05]第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领域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1国土空间规划1、住宅

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    2.《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砚政办发(2006)84号)
县城主干道元/平方米8按建筑面积
出入口干道元/平方米10按建筑面积
次干道两侧沿街沿路地段元/平方米6按建筑面积
其他地段元/平方米5按建筑面积
2、非住宅

按建筑面积
各种经营性建筑和设施元/平方米20按建筑面积
其他生产性建筑设施元/平方米15按建筑面积
非生产和非经营建筑设施元/平方米10按建筑面积
3、生产、经营性临时建筑元/平方米6按建筑面积
4、其他临时建筑元/平方米3按建筑面积
在县城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
2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元/件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9〕45号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4〕77号                            4.(云价收费〔2017〕8号)
1、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地役登记等;
2、根据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元/件80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车位、车库、储藏室除外)
元/件550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元/本101、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2、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的。
三、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元/件
1、异议登记的;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财税〔2014〕77号)
3、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元/件40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元/件275
四、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元/本0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安置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财税〔2014〕77号)
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云价收费〔2017〕8号)
8、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矿业权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元/平方公里/年1000《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05]第6号)按矿区范围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