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砚山县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05 17:32:10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6461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充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砚政发〔2020〕24号),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停车泊位收费时间、车型、标准及计费方式

(一)收费时间:8时至22时。

(二)收费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货车(载重750千克以下)、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三)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1.拥堵路段: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3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1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0.70元/天·㎡)元;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2.二类非拥堵路段: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2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0.8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元(0.70元/天·㎡);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四)收费路段划分。根据道路拥堵程度,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为拥堵路段和非拥堵路段2类。

1.拥堵路段:七乡大道以南片区(含七乡大道)区域内所有路段,具体为:砚华路、书院街、新丰路、龙头街、达文路、通广路、建设南路、振江路、文化路、嘉禾路、嘉禾二路、嘉禾三路、嘉禾四路、江那南路、江那北路、三元路、七乡大道、民航路;

2.非拥堵路段:七乡大道以北(不含七乡大道)区域内所有路段,具体为:和谐路、和谐一路、秀源路、建设北路、和平路、幸福(一、二、三)路、双拥路、江那中路、曙光路、安康路、银杏路、安平大道、兴凤路。

三、收费减免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市场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二)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中小学、幼儿园涉及路段的停车泊位,上学前1小时、放学后1小时以内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四)对在临时停车泊位边长期经营的商户,在低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每天不低于最高标准(10.50元/15㎡)的60%。

四、驾驶员应遵守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在停车泊位线内安全有序停放,服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自觉缴纳临时停车费用,做好车辆安全及防盗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交警、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