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城乡执罚决字〔2022〕第CX154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09:50:47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2039

案件名称:XXX驾驶车辆行驶上人行道案

案由:擅自驾驶车辆行驶上人行道停放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城市管理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XXX于2022年12月22日驾驶车牌号为云HXXXXX的车辆,在城市规划区道路砚山县墨山公园路段行驶上人行道停放,当事人的行为影响过往行人的通行,对城市市容市貌造成了影响。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22日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2〕第CX154号),告知当事人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