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2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9件)
发布时间:2022-11-24 12:15:15     来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2035

刘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26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七都广场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驾驶云H***98号车从文山城南得胜家居门口、文山君兰酒店、文山三鑫职业技术学院岔路等地载客4名至砚山,乘客与驾驶员刘某某口头协议每人20元钱、30元钱不等的乘车费,有2名乘客已用微信支付了每人30元钱的乘车费,其他的乘客到目的地之后支付,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单位: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2年11月2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