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2-07-13 18:00:19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阅读次数:2101

案由:张正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来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

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6月23日,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监督员李代勇、杨菲雪、陆永菲、陶顺强、杨朝铨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时发现:砚山县者腊乡者腊街设置口腔诊疗场所,为患者王国辉进行口腔诊疗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本案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并立案。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10号

证据:1. 张正安、王国辉《询问笔录》各一份共5页;

证据:1. 张正安、王国辉《询问笔录》各一份共5页;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4. 关于张正安的执业资格查询的情况说明一份;5. 张正安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6. 王国辉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7. 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页;8. 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一份共2页;9.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为证。

违反法律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立即停止执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责令立即停止执业,罚款。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