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30 10:00:33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387

砚山旭阳建材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水性外墙仿石漆及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5月建设完成办公用房1幢、生产厂房1幢、分散机2台、搅拌机1台,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投资备案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2021年11月1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43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按项目总投资额120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壹万贰千元整(¥12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之日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