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陈国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15:14:12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228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砚市监处罚〔2021〕3-0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名

陈国安

违法行为类型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名称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砚市监处罚〔2021〕3-09号

陈国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国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                  

类型:公民(自然人)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961年3月28日

住址:********

现住:***********                                      

联系电话:********* (陈国安)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021年9月23日,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将陈国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送至本局核查。为制止危害,保存证据,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检剩下的3条84mm红河(硬99)、4条84mm红河(硬88)、12条84mm红河(硬)、5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委托砚山县烟草专卖局保管。                                  

三、调查认定事实及主要证据   

据调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从砚山县平远镇农贸市场购进了4条84mm红河(硬99)(条形码为:6901028055369)、5条84mm红河(硬88)(条形码为:6901028055352)、13条84mm红河(硬)(条形码为:6901028055338)、6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条形码为:6901028314985),合计4个品牌,共计28条卷烟,并摆放在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村委会南斗村小组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11时15分被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2021年9月23日,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上述行为移送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卷烟。上述28条的卷烟经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总价为:2,550.00元。上述卷烟违法经营额为2,55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砚烟存通〔2021〕第164号)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砚市监强制字〔2021〕第12-62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12-62号)扣押的上述卷烟等证据。

四、违法行为危害、当事人主观过错、自由裁量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尽质量查验和保障义务,不能说明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合法渠道进货和取得,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

五、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1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砚市监罚告〔2021〕19号),告知拟对当事人8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六、违法行为性质、处罚种类(内容)及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百元整),上缴国库。

七、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为:不得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另同时责令当事人进行全面自查、排查,相应改正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八、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砚山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罚款(缴款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

九、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上述罚款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之日起,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为: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进行计算,合计实施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具体加处罚款的数额为:每日合计800.00元×3%=24.00元,以逾期天数计,最高加处罚款800.00元。

本加处罚款决定属于附条件自动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按期履行上述缴纳罚款义务的,本加处罚款决定则不生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缴纳罚款义务的,本加处罚款决定则自动生效。本局若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在批准的期限内完全履行的,本加处罚款决定则不生效;当事人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本加处罚款决定则自动生效,加处罚款的数额以应缴罚款数额×3%×逾期天数相应计算。

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决定

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筹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本项决定属于附条件自动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按期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项决定则不生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项决定则自动生效。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期限为3年,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期间,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下列信用联合惩戒管理措施:1.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受限;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4.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满1年,当事人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且未再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

十一、处罚信息公示告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若当事人、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本局要求予以更正。本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较低数额罚款以下处罚满6个月),不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处罚情形的,且当事人已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类行为再次受到处罚,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可以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实现信用修复。

十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将予以相应催告。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公示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若非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停止执行。          

办案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远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案机构负责人:孙保辉  执法证号:YWS14221 

办案人员:李友元  执法证号:YWS16077            

孙克帅  执法证号:YWS14237

联系电话:0876-3882789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