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砚山县人民政府代章)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和砚山县反走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奖励举报走私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走私行为的奖励实行谁举报、谁受奖、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归口受理、统一审批、及时兑现、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反走私工作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烟草专卖等承办举报部门受理,报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审批,由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组织兑现。
第四条 举报电话: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0876-3124638,砚山县公安局110,砚山县市场监管局12315,砚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0876-3132110,砚山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0876-3123363,砚山县烟草专卖局0876-3122128。
信件或者网络举报的,可直接邮寄或者网络联系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或者相关部门。
第五条 举报物品:非法进入砚山县境内流通、经营的走私物品,如大米、白糖、鲜冻肉等食品,摩托、汽车等车辆,化肥、种子、饲料、农药等农资,猪、牛、羊、鸡等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以及其他非法走私入境的物品。
第六条 举报等级:
(一)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明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三)查证属实已立案作出处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对照举报等级给予相应等级奖励:
(一)一级奖励:属于一级举报,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二级奖励:属于二级举报,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三级奖励:属于三级举报,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上述奖励等级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举报的;
(二)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与走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奖励的举报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时,应当同时申明是否需要举报奖励,并留记联系方式、身份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承办举报部门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当审查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是否属于奖励范围。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举报人到场接受查验、确认身份,提交身份证明并签名确认举报记录或者举报信件,填写《反走私举报奖励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同一个案件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十三条 承办举报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等级、奖励等级进行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附举报记录或者举报信件、举报人身份证明,以及所举报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文书,报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审核。审核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举报部门、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及承办人员必须对举报人及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密信息进行绝对保密,严禁泄密。举报人应当按要求到场接受查验、确认身份,提交身份证明,若拒绝到场接受查验、确认身份,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拒绝签名或者拒绝办理领取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到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反走私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打击走私专项经费,由财政专项核拨给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和本办法规范列支。
第十七条 举报人伪造举报事实,骗取举报奖励的,依法提请公安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骗报瞒报,或者泄漏举报人及其涉密信息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砚山县人民政府打私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