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砚山县委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砚发〔2018〕16号)和《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妇女联合会转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两头占”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文件的通知》(文农联发〔2024〕6号)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和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为框架,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规范程序、不重登、不漏登、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既要得到多数成员认可,又要防止多数成员侵犯少数成员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重点关注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群体和独户女、双户女等特殊家庭)、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入赘婿等群体的权益保障。
(三)程序规范,公平合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要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的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因就学、服兵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四)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静态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需求的,可以调整为“动态管理”模式,建议每年批量动态管理一次,特殊情况适时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时间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
三、动态调整条件
(一)经排查“两头空”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落空追认”措施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包含:
1.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的原始承包人且未在其他地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自愿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承包人;
2.第二轮土地延包(含2014—2019年土地确权)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以后出生落户子女(因“三十年不变”承包土地政策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除外);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投靠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居民;
4.政策性移民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
5.原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但其配偶与子女的户籍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8年后毕业(含1998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需将户口迁回本组);
9.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10.自2011年开始因农转城政策转出的人员;
11.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给予认定资格的人员。
(二)经排查因信息不畅通等原因造成“两头占”或“多头占”问题的,全部重复人员均要进行“唯一性”确认,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其《砚山县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变动承诺书》申报情况,科学合理确认保留其成员身份或实行“多占退出”动态调整。
(三)经排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取消其成员身份的动态调整:
1.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丧失成员身份的人员。
四、动态调整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动态调整,建议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动态调整时间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在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办法中明确并按期组织实施。
五、动态调整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调整是指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新增和减少,包括应当新增人员、应当删减人员。已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得重复认定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动态调整,建议每年批量动态管理一次,特殊情况适时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时间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经请示所在乡(镇)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进行调整。动态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明确组织。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二)拟定动态调整办法。根据此《指导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办法。
(三)合法性审核。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拟定的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办法,加盖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书面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进行修正。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态调整办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按程序实施。
(四)成员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应该获得或自愿放弃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动态调整时需依照当事人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个人信息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出生证或死亡证明、结婚证、领养证等证件,以及《砚山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加入)申请表》《砚山县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变动承诺书》等材料。
(五)理事会初审。对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办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动态调整条件,符合动态调整条件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六)会议表决。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经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动态调整办法和本次动态调整对象。
(七)结果公示。对会议表决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并在村务公示栏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八)签字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符合成员身份动态调整条件的对象进行签字确认。
(九)争议处置方式。当事人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乡(镇)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上报备案。公示结束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表决通过的动态调整办法和本次动态调整对象名单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各村(社)存档,以电子资料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一)信息更新。各村(社)要安排专人,及时更新系统成员信息(网址:https://jtzcjg.moa.gov.cn/user/#/login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网)。
(十二)成员证书印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头空”“两头占”问题化解处置完成,系统信息更新完结后,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全覆盖发证到农户手中。
(十三)档案管理。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办法、成员签订的《砚山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加入)申请表》《砚山县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变动承诺书》等原件、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公示、备案材料等均须纳入档案管理。各村(社)应当建立永久档案,妥善保管成员动态调整中各环节的详细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参照本《指导意见》,指导制定各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充分尊重民意。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村(社)党员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