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盘龙彝族乡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31 14:54:36     来源: 阅读次数:42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依法治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盘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乡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政府依法治理部门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一章 审 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长或分管副长批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政府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决策承办部门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部门依法治理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部门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上述材料转给政府依法治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政府依法治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乡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部门办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部门政府依法治理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部门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政府依法治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拟定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政府依法治理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部门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依法治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定部门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后可以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政府依法治理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部门依法治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政府依法治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