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砚山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已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工信商务局 砚山县财政局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 总则……………………………………………………02
第二章 项目管理度…………………………………………02
第三章 项目验收度…………………………………………07
第四章 资金管理度…………………………………………10
第五章 资金拨付度…………………………………………14
第六章 资产管理度…………………………………………16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度……………………………………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砚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持续完善农村商业体系,进一步推动城乡商业服务均等化,加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透明度,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砚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项目。
第三条 按照省级统筹、州级为主体、县级具体负责的总体要求,逐级落实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按照中央、省、州建设行动工作要求,对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标准,严格按时间节点、进度计划推进完成项目工作。县人民政府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建设时限、标准等要求,并按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符合县域商业体系支持方向内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培育一批县域示范商贸流通企业。重点支持企业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支持数字化、连锁化、集采集配转型升级,实现做强做优。该项内容不少于支持1家企业。
(二)建设改造一批示范乡镇商贸中心。重点支持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基本实现《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明确标准和功能。该项内容不少于支持1个乡镇商贸中心。
(三)建设改造一批示范乡镇农贸市场。重点支持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基本达到《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该项内容不少于支持2个市场。
(四)建设改造一批乡村快递物流配送示范网点。重点支持企业配备货架、配送车、智能取件终端等设施设备,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支持联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协同推进“一村一站”建设、发展共同配送。该项内容不少于支持10个网点。
(五)在完成支持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支持财办建〔2022〕18号文件和《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明确的其他支持内容。
第四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新增及退出部分项目。入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调出:
(一)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实施或运营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各级检查中发现项目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功能等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履行调整程序的,或调整后不符合支持方向的;
(七)其他导致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客观因素等。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一经发现核实,县人民政府须作出相应决定并出具项目正式退出文件,由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条 拟支持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遴选,确定具体支持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可通过审核筛选、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手续、项目进展情况等;
(五)保障项目实施的制度、人才、经费等支撑条件证明;
(六)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报备和启动前,规模较大的应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或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规模较小的项目应经过会议讨论或进行专家论证等并形成纪要等项目审核程序。支持项目不得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奖补,支持项目须由县人民政府和州商务局查重,报送最终的支持项目清单时应提供项目查重情况。县工信商务局可通过发函问询、工作协调机制数据共享、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协助核查等方式提供项目详细情况,各部门协助完成项目“查重”。
第七条 拟支持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情况进行成本分析,以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材料为基础确定单个项目的具体补助额度,补助资金额度应符合省级项目和资金管理文件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项目调整和补充流程,加强对项目承办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对启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实施和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和补充的,应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上报州商务局;有关意见、方案及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材料经州级相关部门审慎论证同意后按程序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九条 严格对照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协议), 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出现偏差及时督促补救整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和整改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将县域商业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评内容,定期对建设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报送(填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完成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实行问题通报和曝光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实际,在事前、事中、事后引入审计、财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加强对项目决策、招投标、造价评估、项目建设、验收等重要环节的把关、监督和审核。避免资金使用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有效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防止发生监管不到位或与实施主体勾连等问题。有条件也可参照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台账,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资料。对项目筛选、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相关信息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公开的信息应长期在公开信息载体上公开,下列涉及的工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商务、财政部门出台的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
(三)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情况;
(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公示更新项目建设进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五)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及验收信息公示;
(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实施推进中组织的重大活动信息;
(八)项目涉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如群众监督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等;
(九)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求公开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要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等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三章 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条 州和县级部门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等资金管理文件、中央和省级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进行验收。
第二条 项目验收按照中央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并结合制定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细则、标准及成效、合同约定内容、验收办法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验收项目按照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县级验收小组初审、上报州级验收小组进行复审的步骤进行。具体为: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工信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工信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结论,纳入州级验收名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第四条 县级应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成立由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或第三方应对项目建设的完整性、效益性,企业履约的及时性和建设项目的运营成效等进行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所需资料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并负责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 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期限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州级验收结果即为终验结果。有关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一)验收合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公示以及文件、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验收不合格。对未达到标准、验收材料失实,项目未建成或大幅度变更、弄虚作假,企业出现重大问题(如法院查封或重大债务纠纷),企业申请撤销、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或《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规定科目验收不通过,以及其它验收不合格情况。
(三)结论应用。验收合格项目,加快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验收不合格项目,要求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化的,取消对项目的支持,预拨该项目的支持资金全额退回。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验收以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投资总额和实施内容为验收标准,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拟开展验收的项目须满足: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已使用50%以上;已制定了验收后资产管理办法;项目实施主体或管理部门自主提出验收申请等条件。
第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绩效完成情况报告及佐证 材料;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及佐证材料;
(四)有关单位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比如第三方审计机 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
(五)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六)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八条 项目验收需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围绕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科学规范实施。对财政资金 支持的项目验收必须实现全覆盖,不得采取抽验的方式验收。验收必须到现场查看,不能只看材料。
第九条 验收工作原则上应于项目实施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完成,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项目验收资金原则上项目实施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支出完毕,未支出资金将视情收回。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对不按照时限和要求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走过场等问题进行追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资金来源于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已建设和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事后奖补。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公益性集贸(农贸)市场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可作为支持对象。
第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审批程序,有关使用决策过程和决议文件要明确对应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承办单位以及资金拨付进度、合同期限、项目验收等要求,建设项目形成一定实物量。资金管理(如:挪用、套取、骗补、多头补贴)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一票否决。
第三条 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和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合理把控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四条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 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支持内容坚持“补齐短板、打造示范”的原则,突出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农村商业体系建设,对成效明显且有示范效果的项目,标示“县域商业示范项目”标识。
第六条 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补贴标准。
(一)支持培育县域示范商贸流通企业资金不超过实际投 资额的45%,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建设改造示范乡镇商贸中心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商贸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建设改造示范乡镇农贸市场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市场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建设改造乡村快递物流配送示范网点资金不超 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网点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集中支持同一企业建设多个网点,构建配送网络体系。
(五)其他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投资额核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支持项目的投资额,仅指该项目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方向的投资额部分。除乡镇集贸(农贸)外,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不计入投资额。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土建、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工资、招待、租金、购置厂房、技术服务等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项目投资申报支持。
第七条 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支持内容:
(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网点改造、 设施更新、服务提升等用途,严禁用于土建、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不得补助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企业。对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有关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二)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三)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四)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功能已具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设施资源,统筹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增强工作延续性。
(五)项目成熟度不高,有关手续不全,主体不明确,配套资金难落实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得支持。
(六)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不宜支持的有关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县工信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制度
第一条 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资金来源于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项目支持,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第二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资金拨付要求。
(一)完工项目。已完成建设和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可一次性补助资金或分批补助资金。
1.一次性补助资金原则上须完成项目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2.分批拨付原则上累计不超过补助资金的90%,剩余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保证项目合规、合法,建设质量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本级初验合格后科学灵活掌握拨付进度。
(二)在建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保证项目合规、合法,建设质量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科学灵活掌握拨付进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补助资金的80%。
第六条 验收合格项目和补助资金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应尽快按流程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拨付率。
2025年3月31日前,项目完成验收率达60%以上,资金拨付率达60%以上。
2025年10月31日前,项目完成验收率达100%以上,资金拨付率达100%以上。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下达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省、州的发展规划、年度重点、补助资金政策目标,结合实际,统筹用好补助资金,合理分配补助额度。
第九条 在省级绩效评价时,中央补助资金拨付(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进度不得低于60%。州级财政将中央财政资金一次拨付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本县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到项目业主。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指云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补助资金所支持购买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超过10000元的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 ”管理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实施主体应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维护,据实建立固定资产台账。项目实施主体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护,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因各种人 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卡、实相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转让、调剂、报废报损等需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严禁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主体因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调整,可对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自主调剂使用和合理处置,要规范操作、控制风险,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的方式选择、测量评估、公开公示等工作,确保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对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文件、协议等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有关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依规做好固定资产整合、处置和盘活,推动项目支持发挥作用。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人民政府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牵头主管部门,为县级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日常监管,每月检查支持的项目推进情况并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台账,至少每季度对支持项目检查全覆盖。
第三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设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建设要求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查、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以及收回资金。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三)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
(四)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六)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七)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八)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州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八条 获得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资金下达开始,到最终项目全面验收评估完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