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砚山县“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管好用好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以下简称“政府救助平台”),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快捷、高效解决农村低收入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问题,实现全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全覆盖,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第二条 平台定义。“政府救助平台”包含群众端微信小程序及APP、政府端政务微信APP和数据共享中心三个部分,群众端入口链接到“一部手机办事通”,数据共享中心对接省级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横向纵向联接协同,数据实时比对、信息共享,救助政策及时落地见效。群众端采取群众举手、他人代举和政府托举三种方式便捷申报诉求。政府端多部门联动、主动预警、各级协同、精准施策,高效响应群众救助诉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领导机构。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政府救助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开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教体、民政、人社、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加强领导,根据救助服务事项,推进平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应用。
第四条 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按要求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具体抓好“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一)各级总体职责分工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的培训推广使用,按月开展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疑似对象,完成政府托举;开通教体、民政、人社、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管理账号;按双月份析调度,对申请事项进行实时监测、适时督办,按月收集县级各部门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报州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开展申请事项的审批办理,全过程跟踪落实,加强对乡(镇)经办事项的检查督促。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平台的推广使用,及时审核受理事项、入户核实,确定拟纳入监测对象等工作。
村(社区)主要负责指导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和村组干部帮助群众通过自己举手或他人代举的方式申请诉求,协助开展申请事项、预警信息、入户调查核实、平台推广使用等工作。
(二)部门具体职责分工
教体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控辍保学”问题反馈的核实办理,通过流程化管理对辍学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不遗漏问题,公开透明。
民政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申请事项的及时审核、受理和办结,做好各个环节审核、审批、评议公示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找工作”和“找培训”申请事项的办理,根据群众的求职意愿和培训意愿,来推荐相应的岗位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做好跟踪回访。
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事项的审核、受理和办结。经对象认定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后,符合条件的通过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尽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水务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反馈的核实办理。对出现饮水安全问题的区域和农村群众,及时采取新建供水工程,维修供水措施、抗旱应急拉水送水等措施,快速帮助群众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慢病健康管理”、“大病专项救治”、“看病预约”和“用药服务”申请事项的办理,对纳入慢病健康管理和大病专项救治的群众做好后续相关服务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政府救助平台”中“医保参保登记”、“异地就医报销”和“大病救助”申请事项的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告知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进行线下办理,各环节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微信消息等方式告知群众。
第三章 事项办理
第五条 服务对象。全县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方面需要政府救助的农村人口,重点是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第六条 办理主体。“政府救助平台”涉及的教体、民政、人社、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分级办理。平台采用实名制,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事项办理环节具体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及时配置政务微信账号。县级各行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账号管理。如遇人员变动等需要调整的,乡镇,村(社区)需调整人员经乡镇领导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县级行业部门需调整人员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州级主管部门变更。
第七条 具体事项。群众根据自身遇到的“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等,提出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低保、找工作、找培训、异地就医报销、参保登记、大病救助、慢病健康管理、大病专项救治、医疗机构查询、看病预约、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控辍保学等服务事项的帮扶救助申请。
第八条 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救助服务事项。
第九条 办理办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细化方案,积极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同时为不方便线上申请的群众提供线下服务;各乡(镇)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时通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运行管理。“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遵循“省建、州管、县运行”的原则,针对群众提出的关于“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诉求自动分流、生成工单,县、乡、村三级根据职责分级办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在办理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信息、证明、批文(审核确定结论)等数据信息,与线下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可打印存档。
第十一条 建立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事项动态管理、业务办理流程规范、数据安全管理与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咨询投诉处理、问题联动处置、监督问效、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救助平台”规范、稳定运行。
事项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即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存在问题等进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数据安全管理与共享工作机制即“政府救助平台”涉及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账号、密码、平台导出数据、部门间数据推送等安全性管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数据安全信息原则。同时,要加强信息共享,除有特殊规定外,平台数据应在部门间共享。
业务协同办理机制即县、乡(镇)、村(社区)各级间要加强沟通对接、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业务办理、存在问题反馈等,确保按时完成业务办理。
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即“政府救助平台”涉及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咨询投诉处理工作,要明确本部门咨询投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做到有人员正常处理咨询投诉等,确保畅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问题联动处理机制即“政府救助平台”发生存在投诉、账号无法办理业务等问题的部门,要承担事故处理责任的主体,要立即核实,及时联动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本级无法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下联动解决。
监督问效机制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政府救助平台”涉及的各级各相关部门人员配置、业务办理等进行适时监督。“政府救助平台”涉及的县级主责部门根据救助服务事项申请情况,主动担当,及时提醒下级部门办理,必要时进行督察督办。
考核评价机制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运行管理使用“政府救助平台”情况作为年度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考核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计入考核成果。
第十二条 运行保障。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加强“政府救助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上线服务事项在“政府救助平台”正常运行。
人员配备。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岗人员,可以辅以购买服务等,原则上县级不少于2人,乡镇不少于2人,村(社区)不少于1人。各级相关行业部门要根据行业工作实际,按照确保“政府救助平台”工作有序开展的要求,安排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辅以购买服务等,原则上每个行业部门县级不少于2人,乡镇不少于1人。
业务培训。“政府救助平台”所涉及的各级各行业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员调整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对下级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运用本部门政策,不断提升服务事项办理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要指导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政府救助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系统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群众参与。教育引导群众本着“诚信、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认真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和救助事项,并按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调查核实等工作,若认为“政府救助平台”共享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经调查核实后交有关部门处置,并及时告知处置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监督。县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专班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电子督察等方式,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受理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建立专班联络机制。各级专班要组建联络员工作群,交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日常工作,及时收集和梳理基层反馈的问题,定期(每月1次)或不定期(适时)召开联络员沟通会议,针对基层反馈和平台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及时派单整改销号。
建立监督检查纠偏机制。各级专班采取随机抽查、调阅事项办理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等方式,实地抽查“政府救助平台”申请件办理具体情况、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并将抽查结果反馈至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根据平台信息数据和实地抽查情况,综合分析部门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和工作效率的高低,查找问题根源,及时纠偏。
建立月通报机制。县专班按月提取“政府救助平台”申请量、办结量、超时量、申诉量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平台运行管理情况按月进行通报,月通报结果运用于季度“红黑榜”评比,季度“红黑榜”评比结果运用于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受理催办。根据系统业务办理延时提醒,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办公室)及时向各乡(镇)和相关行业部门发出督办要求;各涉及乡(镇)和县级行业部门按时限完成提醒环节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超时督办。申请事项在当前节点超过处理时限,“政府救助平台”自动记录为超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查看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处理情况,及时进行人工督办。县级部门根据救助服务事项及时提醒下级办理部门,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跟踪,对救助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最长超过7天仍未办结的服务事项,县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超时督办时限、明确超时督办方式。
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落实“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评估考核内容,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部门考核。“政府救助平台”组织保障、运行管理、工作成效等纳入各级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采取按月督办和适时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将“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各级督办范围。对超时事项、重大事项、领导交办事项等,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班办公室)及时发起督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要求进行办理。年末由各部门撰写年度自评报告,报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季度“红黑榜”评比结果、明察暗访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的行为,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数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分行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政府救助平台”运维主体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采集数据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4.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层级或部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