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文山州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文山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卫健发〔2020〕2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具体措施: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我县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县职业病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办函〔2019〕299号)、《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文山州开展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卫健发〔2019〕115号)要求,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针对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个体防护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和改造,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
(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金矿开采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加强对企业整改治理情况的核查工作,对于到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环保和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具体措施: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做好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县疾控中心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州疾控中心汇总至省疾控中心,同时,县卫生健康局统计汇总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配合)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有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及社会救助制度。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有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行动目标:2019年底前,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职业健康执法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具体措施: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县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号)明确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县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全县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有专业的监督执法力量,乡镇有专(兼)职执法人员和协管员。
(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2.加强对重点行业“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行动目标: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涉及粉尘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职业病危害信息、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禁忌处理等职业病防治有关内容结合劳动者岗位特点细化到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条款中;依法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有关工作岗位。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在重点行业推行劳动安全卫生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税务局、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2020年底,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县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
具体措施: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筹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9年12月)。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本乡(镇)、本部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行动实施(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在全县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全面落实“粉尘专项治理、尘肺病救治救助、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用人单位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五项行动。
(三)监督检查(2020年1月—2020年9月)。县人民政府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适时予以通报。
(四)整改提高(2020年10月—2020年12月)。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考核评估结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迎接国家的考核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
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控机构、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县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领导责任,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深入推进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明确的重点任务和目标责任;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源头预防和病人保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积极推动把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以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及时把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有关要求传达到基层和企业,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乡(镇)、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广电局、县总工会配合)
县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国家评估前组织检查,抽查各乡(镇)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重点 任务 | 行动目标 | 指标要求 | 责任部门 | |
2019年 | 2020年 | |||
一、强化组织领导 | 为全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 1.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 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全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包括粉尘危害基本情况调查在内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80%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明显减少。 | 1.完成粉尘危害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建立粉尘危害基础台账。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 1.组织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和筛查试点工作。 2.按要求完成2019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尘肺病患者分类救治救助工作,对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尘肺病患者,统筹利用各项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 1.摸清辖区内职业病患者健康状况。 2.按要求完成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3.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 1.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2.加强乡(镇)等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 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 2.重点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 4.按照国家、省和州卫生健康委要求,启动健康企业建设工作。 |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 2.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健康企业示范单位。 |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税务局、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六、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县能体检目标。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 至少确定l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