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72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砚政办发〔2019〕139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一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
1.关于印发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砚政务发〔2012〕3号)
2.关于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试行)有关你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砚政务发〔2012〕8号)
3.关于印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砚政务发〔2012〕13号)
4.关于明确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监督员工作职责的通知(砚政务发〔2014〕7号)
5.关于印发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工作量化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砚政务发〔2014〕15号)
6.关于印发《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砚政务发〔2014〕21号)
7.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工作量化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砚政务发〔2015〕7号)
8.关于印发《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砚公管发〔2019〕1号)
砚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