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四字简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项目 级次 | 政策咨询 电话 | |
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
中央省级项目 | |||||||||
砚山县民政局 | |||||||||
1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砚山县民政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113号)《文山州民政局 关于转发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文件的通知》(文民联发〔2024〕18号) | 具有本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长寿补助。 | 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就保健补助、长寿补助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砚山县补贴标准按照文山州标准执行(80-89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0元)。 | 中央 | 0876-3122313 | |
2 | 老年人服务补贴 | 服务补贴 | 砚山县民政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2号)《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文山州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2号)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中央 | 0876-3122313 | |
3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孤儿助学 | 砚山县民政局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 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凡是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并已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的、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孤儿,还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自考、电大、函授等非全日制院校) | 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 中央 | 0876-3122313 | |
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孤儿补助 | 砚山县民政局 |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及《砚山县民政局、砚山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和孤儿救助标准的通知》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困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1340元。 | 中央 | 0876-3122313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 | 砚山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的通知要求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州(市)按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2024年省级指导标准为735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中央 | 0876-3122313 |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低保 | 砚山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省级指导标准为6400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中央 | 0876-3122313 | ||
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 特困生活 | 砚山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各地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本地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指导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 中央 | 0876-3122313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特困护理 | 砚山县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按规定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的照料服务人个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995元/人·月、二档498元/人·月、三档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179元/人·月、二档105元/人·月、三档60元/人·月。 | 中央 | 0876-3122313 |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砚山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民联发〔2024〕8号) |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 1.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 中央 | 0876-3122313 | ||
特困人员丧葬补贴 | 特困丧补 | 砚山县民政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16〕73号) |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死亡人员 | 为一次性补贴,每人2000元 | 中央 | 0876-3122313 | ||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补 | 砚山县民政局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952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众(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低保边缘人口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启动条件为:全省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中央 | 0876-3122313 |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补 | 砚山县民政局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 | 具有云南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90元。 | 中央 | 0876-31223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残护补 | 砚山县民政局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 | 具有云南户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 | 中央 | 0876-3122313 |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求职创业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24号) | 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自愿申请的8类高校毕业生(含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第1类:我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第2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3类:3个涉藏地区;第4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5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第6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第7类:贫困残疾人家庭;第8类: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 1000元/人,每人在一个教育阶段只可享受一次。 | 中央 | 0876-3063376 | |
8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乡村公岗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6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81号) |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安置在人社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农村劳动力。 | 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劳动强度、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资金申报、使用及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各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中央 | 0876-3063376 | |
9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补贴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 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 中央 | 0876-3063262 | |
10 | 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 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贴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进一步做好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优化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和经办流程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27号) | 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跨省务工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州(市)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综合考虑务工人数、路途远近、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每人每年可申报1次。 | 省级 | 0876-3063376 |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农村危房改造 | 危房改造 |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1〕9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度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3〕115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其中5类人员不能纳入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 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支持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根据当年上级下达补助资金规模,对符合对象,按照户均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 中央 | 0876—3122314 |
农房抗震改造 | 农房抗震 |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公共租赁租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文财综〔2024〕18号)《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 通过公租房申请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砚山县常住户口,在砚山县中心城区或平远镇镇区租房居住1年以上,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产生租金;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四轮机动车辆登记; (四)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家庭; | 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5平方米×1人×6元=90元。 非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房补贴=15平方米×1人×5元=75元。 补贴发放人数为:家庭成员少于4人(含4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多于4人的,按4人发放租赁补 | 中央 | 0876-3131214 |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
13 | 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补贴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由县级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上级下达、上年结转等),按照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统一。2024年亩补贴标准为32.247元。 | 中央 | 0876-3017901 | |
14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国家2024年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出台前,先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7号)执行,待新一轮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要求调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全省范围内同一档次内全部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具体档次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21-2023年农村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一批)》《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二批)》和《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中央 | 0876-3017901 | |
15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草原补奖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1〕197号) | 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 | 草原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中央 | 0876-3017901 | |
16 | 糖料甘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 | 甘蔗补贴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2024年榨季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种药〔2023〕21号)(该实施方案的周期为2024年,执行期为2023/2024榨季。) | 糖料甘蔗种植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蔗农和其他实际种植者。 | 2023/2024榨季,糖料甘蔗健康种苗按当年新植面积每亩补贴330元,机械化深翻开沟作业每亩补贴130元,宿根甘蔗采用全膜覆盖保墒管理的每亩补贴100元。 | 中央 | 0876-3017901 | |
17 | 农村厕所革命户厕改造建设补助(个人自建部分) | 农村厕所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扎实推进云南省“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人居〔2021〕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环〔2021〕11号) | 纳入年度任务,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建设的农户。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地统筹使用,并细化具体到户补助标准。 | 中央 | 0876-3017901 | |
18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 雨露计划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贫开办司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云南省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巩固振兴组〔2022〕9号)、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云乡振发〔2022〕51号) | 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 | 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 中央 | 0876-3017901 | |
19 | 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 小额信贷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云南省银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22号) | 全省脱贫人口使用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三类人员(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贷款,用财政资金按季给予全额贴息。 | 中央 | 0876-3017901 | |
砚山县水务局 | |||||||||
20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 精准补贴 | 砚山县水务局 | 云财规〔2023〕1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财农〔2023〕107号+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水务局+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砚政办发〔2022〕160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5个配套机制的通知。 | 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对象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对在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励标准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内水价确定。 | 中央 | 0876-3129126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
21 | 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失独抚慰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13〕26号) |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初婚、离婚的单亲家庭每人2500元;丧偶的单亲家庭每人5000元。 | 省级 | 0876-3122209 | |
22 | 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 | 独生奖学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4〕13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 | 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 小学学生每人每年16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260元;考取高中阶段的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1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 省级 | 0876-3122209 | |
23 |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 | 计生医保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 |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全额资助,其它对象每人每年按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省级 | 0876-3122209 | |
2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计生奖励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 独生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 中央 | 0876-3122209 | |
2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伤亡特扶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 | 中央 | 0876-312220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其他家庭) | 其他特扶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家庭。 |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60元。 | 中央 | 0876-3122209 | ||
26 | 一次性生育补贴 | 生育补贴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本地的二孩、三孩;再婚夫妻对再婚前生育子女不累加计算。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 省级 | 0876-3122209 | |
27 | 育儿补助 | 育儿补助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本地的二孩、三孩;再婚夫妻对再婚前生育子女不累加计算。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 省级 | 0876-3122209 | |
28 | 基本药物补助 | 村卫生室补贴 | 基药补助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 | 在岗乡村医生。 | 由县级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地方财力和绩效等因素计算并确定补贴标准(其中省级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 | 中央、省级 | 0876-3122209 |
提高乡村医生定额补助 | 定额补助 |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不低于每年3000元的在岗乡村医生。 | 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 | 省级 | 0876-3122209 | ||
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9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优抚补助 | 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91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20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承担比例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19号)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如下: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类补助。2.烈士遗属中央补助每人每年39490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240元,;州级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县级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中央补助每人每年33290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240元;病故军人遗属中央补助每人每年29280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240元,;州级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县级补助每人每年120元。3.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补助每人每年22862.4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1848元,州级补助每人每年60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补助每人每年22502.4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1512元,州级补助每人每年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补助每人每年1356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1356元,州级补助每人每年60元。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中央补助每人每年7560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1890元。5.“两参”人员中央补助每人每年8060元,省级补助每人每年2020元。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补助每人每年8280元。7.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中央补助每人每年688元。 | 中央 | 0876—3056759 | |
30 |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 | 优抚慰问 | 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云民电〔2015〕31号) | 全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春节慰问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次慰问资金不得少于100元。 | 省级 | 0876—3056759 | |
31 |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补贴 | 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952号)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启动条件为:全省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中央 | 0876—3056759 | |
32 |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 | 优抚困难 | 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76号) |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 | 每人每月400元。 | 省级 | 0876—3056759 | |
砚山县应急管理局 | |||||||||
33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中央冬春 | 砚山县应急管理局 |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118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以中央文件要求为准。 | 中央 | 0876-3126029 |
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省级冬春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1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118号)、《云南省应急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知》(云应急〔2022〕56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况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 省级 | 0876-3126029 | |||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
3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生态 |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 |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每亩10元。 | 中央、省级 | 0876-3123363 |
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省级生态 | ||||||||
35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 退耕还林 |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16号)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退耕户。 |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农户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中央 | 0876-3123363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贴 | 退耕还草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草实施范围的退耕户。 |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农户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 中央 |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还林延长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15号)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草实施范围的退耕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100元/亩 | 中央 | 0876-3123363 |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 | 还草延长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草实施范围的退耕户。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100元/亩 | 中央 | |||||
36 |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停伐管护 |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 |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每亩10元。 | 中央 | 0876-3123363 | |
37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 |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 ) | 脱贫人口范围内,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 人均不低于8000元/年。 | 中央、省级 |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 |||||||||
38 | 地质灾害监测员补助经费 | 监测补助 | 文山州自然资源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8号) |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从事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报告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人员。 | 每年每名监测员补助不低于1500元,中央财政安排每名监测员补助经费1000元,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安排部分不得低于中央补助的50%。 | 中央 | 0876-3120291 | |
砚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 |||||||||
39 |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项目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贴 | 扶残创业 | 砚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云残发〔2024〕13号)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是指由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创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实体经济组织。 | 每户/每年一次性补贴10000元。 | 省级 | 0876-3123533 |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补贴 | 助残求职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2号) | 当年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 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 省级 | 0876-3123533 | |||
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带头人补贴 | 帮残转移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6号) | 转移到省外、省内就业并具有一定转移就业带头示范作用的农村残疾人。 | 1.省外转移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2.省内转移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 省级 | 0876-3123533 | |||
砚山县搬迁安置办 | |||||||||
40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核定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人口。 | 1.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中央 | 0876-312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