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推动砚山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落实好国家、省、州招商引资和减税降费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注册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砚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矿业采选冶、能源开发、加油站、木材初加工以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和社会垫资政府回购项目除外)和国内外自然人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新建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包含土地价款、场地租赁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流动资金投入,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投资结算报告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进行认定)的项目。
第三条 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国家禁止、淘汰和限制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州、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二、奖励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企业投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
第五条 购买或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奖励:在砚山工业园区内,企业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价出售。对每平方米实现产值1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在全额付清房款、达到预定产值后按交易价的2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2年内付清房款的,付款比例分别为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全额付清房款后按交易价的1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3年内付清房款的不予奖励,付款比例分别为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购买厂房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在付清房款后30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对每平方米实现产值1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前五年租金按不高于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前三年以先缴后奖的方式进行全额奖励。第六年起按市场价确定。
第六条 财政贡献奖励。新入驻企业自投产当年起,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1至3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100%、80%、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产促销和技术改造创新,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人才引进奖励。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年内,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资质的高级技术人员(每户企业不超10人),1至3年分别按其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100%、80%、50%予以奖励。
三、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砚山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砚山县投资新建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贸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第九条 新入驻企业在办理各种证照时,相关审批手续属县级审批权限的由县投资促进局安排专人负责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属州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县直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条 入驻砚山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的企业,员工及其家属在落户、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纳入县城范围给予保障;员工住房可由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给予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核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管委、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直接贡献等进行审查,在约定期限内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投资规模、资金到位、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兑现奖补。
第十二条 本政策兑现按照《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核兑现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砚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砚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起计算。如对公示有异议,请向砚山县投资促进局反映。并于2022年10月28日11: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投资促进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付波,3131566,332183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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