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华、马礼辉、马宰委员:
你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群众住院自费比例的建议的提案》(第33号),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群众住院自费比例的问题
根据《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人社发〔2017〕248号)第五章 费用结算,第二十条“州内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等级分为三级,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保健院、州皮防所为三级结算机构,县(市)人民医院、县(市)中医医院、县(市)保健院、县(市)皮防站和民营医疗机构为二级结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一级结算机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按照住院结算等级确定报销比例。平远地区谐和医院为民营医院,按照二级结算机构结算”。我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起付线升高比例降低问题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17〕55号)第四章 医疗待遇,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80%;在州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8%”。平远地区谐和医院是民营医疗机构,为二级结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按照规定,并未提高。提案中所说的68%的报销比例是不符合转诊转院的情况下的比例,因此未降低报销比例。
三、缴费逐年增加,报销逐年减少问题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砚政办发〔2018〕248号)规定,2018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20万元,共计可报销35万,比之前的9万增加了26万,故该政策是报销增多并不是减少。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加强对医保结算办法的宣传力度,同时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州人社局,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感谢您对砚山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砚山发展!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及电话:砚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李海翔,0876—312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