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宰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筹解决医保政策与政策不相适应的建议的提案》(第30号)提案,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物价部门核定收费与医保部门核定报销费用不一致问题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17〕55号)第四章“医疗待遇,床位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2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3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结算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结算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72号)收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床间档次不同,床日费用就不一样,为体现公平公正,核定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床日收费标准,多余部分由个人支付,两者并不冲突。
二、医保部门未将远程会诊纳入报销范围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72号)规定,“省内远程会诊、省外远程会诊”不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属全自费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三、乡镇民营医院未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政策待遇问题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人社发〔2017〕248号)第五章“费用结算,第二十条 州内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等级分为三级,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保健院、州皮防所为三级结算机构,县(市)人民医院、县(市)中医医院、县(市)保健院、县(市)皮防站和民营医疗机构为二级结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一级结算机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按照住院结算等级确定报销比例”。文件所指的民营医疗机构,是州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并未分乡镇和非乡镇民营医疗机构,平远地区谐和医院为民营医疗机构,故只能按照二级结算机构执行结算。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加强对医保结算办法的宣传力度,同时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州人社局,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感谢您对砚山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砚山发展!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及电话:砚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李海翔,0876—312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