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以下简称《目录》)。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0.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其他共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876-3122314,通信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56号,邮政编码:6631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当面提出申请: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启东”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和递交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本机关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提供信息。若本机关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