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规范机构编制报告的主体、内容、时限、要求等作出了全面规范。
一、什么是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指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每年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制度。
二、机构编制报告什么内容、有什么时限规定?
根据《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②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情况;③执行“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④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⑤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所涉问题整改情况;⑥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⑦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根据《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重要事项: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②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③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情况;④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情况;⑤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情况;⑥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情况;⑦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⑧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机构编制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机构编制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不得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编办系统等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
一审:汪兴敏 二审:杜德英 三审: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