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擅自设立内设机构
一、案情介绍
A市某局主要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职能;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 “三定”规定中,按照精干原则和归并相近职能的要求,设置了市政、公用两个业务科室。在一次整顿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中,为了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管理力度,A市某局在没有与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沟通和报批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稽查科”,专门针对私营交通企业运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典型案。A市某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之规定。针对A市市政公用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二十八条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之规定,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三、处理结果
A市委编办知悉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确认A市某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行为属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二十八条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之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纠正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擅自设立机构的政策规定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2.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3.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节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节选)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认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处理措施:(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节选)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编办系统等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