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认领处置公告​ (砚市监无主告〔2024〕1-63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15:15:15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1751

2024年9月14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砚山县干河彝族乡老干河猪肉销售大棚内督查,发现三处鲜猪肉摊位上销售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鲜猪肉277.4市斤和刀具9把、磨刀棒3根、称3台、案板3块,其现场无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措施”之规定,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鲜猪肉及经营工具实行扣押强制措施。案发至今,没有当事人到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扣押物品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之规定,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予以公告: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鲜猪肉277.4市斤和刀具9把、磨刀棒3根、称3台、案板3块,并接受调查处理,主张相关权利。逾期无权利人确认并接受调查处理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无主财物处理。

二、因扣押的鲜猪肉不宜长期保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鲜猪肉277.4市斤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无害化销毁。请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逾期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予以先行处置。

联系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7号

联系电话:0876-3122604。

 

特此公告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