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街道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4〕—131)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集镇区域道路摊贩管理、交通停车秩序,巩固省级卫生乡镇创建成果,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深入开展,增强广大群众文明意识,坚决清除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和文明氛围,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24年3月14日起在炭房社区开展“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维摩乡炭房社区(主要为福安路、禾源路、金平路、碳兴路、好买卖市场)。
二、整治内容
(一)街道占道经营行为;
(二)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三)部分路段摊点的规范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集中各类摊贩经营场所2个(即:好买卖市场、福安路指定摊位)并实施规范管理,具体位置为(好买卖市场规划区域、新忠超市内侧向福安路内方向延伸指定区域);
(二)完善规划或新增停车场,具体地点为福安路、碳兴路、金平路、禾源路主干道两侧;
(三)针对新增季节性水果临摊保留福安路部分摊位,设立临时摊位并规范管理。
四、整治措施及标准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
(二)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三)社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福安路摊位、好买卖市场2个地点指定区域经营;
(四)所有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车头按指示箭头朝一致方向,车身不得超出、跨骑泊位,不得占用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对乱停乱放车辆一律强制处罚、多次提醒不遵守的,进行拖移,拖移产生的费用由违停车主承担。
(五)大中型客车、货运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特种车辆禁止停放在炭房社区新忠KTV门口至阿额岔路、炭房中石化加油站至维摩二中门口2个路段;客运车辆(公交车、大巴车、农村客运)街道路段只允许临时上下客,需要停留等客的必须在车站内停车等客,不得占用街道。
(六)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乱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对应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八)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集镇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停车、摆摊,共同维护良好的集镇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十)本通告自2024年3月1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76-3650078
特此通告!
维摩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