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冬季及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05 17:35:53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1279

元旦春节将至,食品消费进入旺季,各种聚餐活动增多,结合深冬季节,部分群众长期以来都有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容易导致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砚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欢庆佳节的同时,要注重提升食品安全自我防范意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选购安全放心食品。在选购食品时,要选购新鲜食物,不要购买不新鲜的水果、蔬菜和水产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购买卤味熟食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店加工的产品;购买定型包装食品,应查看定型包装食品袋上是否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并保存好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

二、保证就餐安全放心。就餐时尽量选择环境整洁、信誉度高,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注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等。“年夜饭”“宴席”等承办群体性用餐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料、烹制加工方法、餐饮环境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要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严禁加工四季豆、扁豆、发芽土豆、野生菌等高危食材,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请不办”的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时要严格落实《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要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村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如实填写《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各乡(镇)县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充分发挥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村委员(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指导群众科学烹调、合理膳食,强化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我县有部分群众、餐馆有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等药物进补的习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草乌、附子都含有乌头碱,0.2 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农村自办宴席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继续履行《不食用野生菌承诺书》,特别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农村宴席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类(包括野生菌干制品、加工后冷藏冷冻的野生菌),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六、警惕食用四季豆、油豆中毒。四季豆又名扁豆、云豆、刀豆、梅豆等,一般不引起中毒。但食用没有充分加热、彻底熟透的豆角就会中毒。四季豆中毒是食物天然毒素中毒中较常见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中毒后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炎症状。加工四季豆一定要充分加热使之彻底熟透,以破坏其中所含的毒素。发生中毒后,轻者只需静卧休息,少量多次地饮用糖盐水即可,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七、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加工使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原辅料;不经营使用感观异常、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污染;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存放;不得超负荷、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服务活动。

八、健全监测体系。各乡(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监测体系,严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砚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到附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予以保存,以备检验;在治疗急救病人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以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查处食物中毒事件。

 

                砚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