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砚山县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噪声排放行为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夜市、烧烤摊点夜间22点以后禁止划拳、高声喧哗等产生噪声的行为。
(五)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六)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附近居民。
(七)在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限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
(八)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其设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且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举报电话12369)负责受理和调查以下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噪声监测,并出具噪声监测报告。
(二)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0876-3122947)负责受理和调查以下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1.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2.使用的设备、设施排放的社会生活噪声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4.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干扰了周围生活环境的。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6.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未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未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的;
8.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提供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
9.其他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10.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污染环境的;
11.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其设置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或者建设单位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12.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砚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负责受理和调查以下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1.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2.烧烤摊点人为产生的社会噪声影响周围环境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