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砚山县检察工作实际,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公开选任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察听证的含义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通过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当事人、相关办案单位、听证员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化解矛盾,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二、检察听证员的职责
受邀参加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三、听证员的任期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四、听证员的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砚山县人民检察听证员16名。
六、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可以优先入选。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七、选任程序
1.资格审查。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2.组织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候选人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
3.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由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4.拟任公示。通过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5.任用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八、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此次报名均通过网上报名,报名所属单位为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1)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下载报名表(附后),按提示要求逐项进行填写。随后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和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一并提交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初审。
(2)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听证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推荐,或由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听证员选任。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报名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付艳花、刘德庆
联系电话:3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