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机构编制工作常识2022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2-07-13 09:23:07     来源:县委编办 阅读次数:765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规定

 一、部门协商是职责分工协调的前置程序

2007年颁布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2011年制定出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未经协商的,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申请。部门申请协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报送争议事项以及协商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职责分工的协商

相关部门对职责分工争议,应首先采取主动协商的方式解决。已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尚未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是协商工作的协办部门。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协商工作纪要报送本级编办备案审查,编办认为有必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明确;认为没有必要发文的,予以备案。职责分工的协商是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不能擅自改变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提请本级编办进行协调。编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争议各方开展协调,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协调意见。经反复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编办根据改革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职责分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职责分工意见,应当正式发文告知争议各方,争议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编办系统筹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