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依法对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砚市监罚告〔2022〕26号)。因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见招牌,未见从业人员,未从事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以及相关人员,上述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向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砚市监罚告〔2022〕26号)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砚市监罚告〔2022〕26号
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履行经营主体相应的法定义务,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纳税状态异常,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实地核查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所指的行为,即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吊销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名单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附件:《砚山县鑫馨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本告知书,你(单位)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要求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76-3122604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