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砚山县城区共享单车投放(停放)管理制度》意见的公告的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11:13:29     来源: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038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通过砚山政务网发布《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砚山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门市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截至5月9日公告期满,共收到意见4条。

意见1:第十三条 车辆投放区域以及规模应当与区域内的设施承载能力,以及企业配套线上、线下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及时动态调整。

(一)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砚山县城区常住人口、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因素,确定砚山县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比例按照1:50-100(共享单车:城市人口数量),砚山县城区共享单车投入超过1000辆以上时运营企业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家经营主体以内,每3年根据交通人口情况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修改建议:建议将砚山县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比例按照1:50来确定砚山县的投放数量。

事实和理由:根据行业经验和行业大数据分析,1:50(共享单车:城市人口数量)的比例投车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意见2: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取消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放运营资格:

(一)超量投放的;

(二)未上牌就投入运营的;

(三)超过许可范围运营的;

(四)实际运营车辆未在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的。

修改建议:建议把本条的罚款金额调整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事实和理由:近几年,疫情肆虐,对单车运营企业影响非常大,高额的罚款对单车运营企业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不免会对带动当地就业、运营企业加大产品和合规投入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意见3: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按照每辆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运营企业未对共享单车配备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

(二)在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处20元罚款;

(三)在人行道上未停在电子围栏内,乱停乱放的处20元罚款;

(四)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破损严重未进行更换的处10元罚款;

(五)车辆进入小区乱停乱放的处10元罚款。

修改建议: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建议删除。

事实和理由:乱停乱放多是由单车用户的不文明停放行为导致的,跟单车运营企业关系不大。建议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用户的处罚力度,确保砚山县的市容市貌整洁。

意见4: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按照每辆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运营企业未对共享单车配备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

(二)在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处20元罚款;

(三)在人行道上未停在电子围栏内,乱停乱放的处20元罚款;

(四)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破损严重未进行更换的处10元罚款;

(五)车辆进入小区乱停乱放的处10元罚款。

修改建议: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建议修改为:

(四)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破损严重,企业需要在接到通知后3分钟响应,15分钟到现场,30分钟完成处理;

(五)车辆进入小区乱停乱放的,企业需要在接到通知后3分钟响应,15分钟到现场,30分钟完成处理;

事实和理由:企业针对城市管理设置了线上电子围栏及禁停区,乱停乱放及车辆损坏多是为骑行用户的不文明行为导致的,企业有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可在骑行用户出现乱停乱放情况下,对车辆进行及时管理并对用户进行劝导,不应该对企业进行处罚。

我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对《砚山县城区共享单车投放(停放)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特此公告。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