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砚山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砚山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