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普法责任主体 (股室、单位) | 普法内容 | 普法对象 | 宣传方式 | 实施时间 |
1 | 局办公室、法规和市场管理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化遗产股、县文化馆、县图书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 单位职工、 市场经营业主、挂钩村群众 | 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利用微信公众号;文艺创作、送文化下乡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全年 |
2 | 文化遗产股、县文物管理所、县文化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 | 单位职工、 挂钩村群众 | 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5·18”、“6·13”等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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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规和市场管理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单位职工、挂钩村群众、文化市场经营业主 | 制作宣传展板、发放传单等方式宣传;对经营业主开展普法培训、演练;微信公众号宣传 | 全年、“6·16”等重要时间节点 |
4 | 旅游和产业发展股、法规和市场管理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 景区、旅行社服务网点负责人、挂钩村群众 | 借助“5·19”中国旅游日等宣传活动,现场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并利用微信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5·19”等重要时间节点 |
5 | 法规和市场管理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文化市场经营业主 | 执法检查、现场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并利用微信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全年、“12·4”等重要时间节点 |
6 |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 市场经营业主 | 执法检查;现场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利用微信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4·26”等重要时间 节点 |
7 |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场经营业主 | 执法检查;现场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利用微信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全年 |
8 | 法规和市场管理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非学科类(艺术)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业主 | 执法检查;现场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利用微信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 | 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