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砚山县房权证城区20120142号 | 王德寿 晏 晏 王一峰 | 房屋所有权 | 532622101108GB00127F00060001 | 市政中路南农业小区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05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砚山县房权证城区20120142号 | 王德寿 晏 晏 王一峰 | 房屋所有权 | 532622101108GB00127F00060001 | 市政中路南农业小区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