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事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者腊乡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但不限于县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2.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3.审批权限:根据《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及县级规定,者腊乡人民政府负责以下情形的审批和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审批;500亩以上的由乡初审后再报上级部门分级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受让主体按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三、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六)在本办事指南发布前已流转农村承包土地需再次流转或补办手续的,需付清之前流转土地的全部租金。
四、申请材料
详见《砚山县者腊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
五、办结时限
乡级部门审核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让方向者腊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二)受理。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初审。乡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县域范围内同一流入方流转土地涉及多个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的,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统筹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四)审批。由乡人民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许可决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1.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砚山县政务网上公开。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者腊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领取。
八、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者腊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者腊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876—3640026。
2.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砚山县者腊乡者腊街350号(者腊乡人民政府)。
2.电话投诉:0876—3640012(砚山县者腊乡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获取,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者腊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砚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3.者腊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者腊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砚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
2 | 自然人: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信用报告; 3.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6.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7.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 除第4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备查。
| 各1 | |
3 |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3、4、5、6、7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8.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9.经营主体章程; 10.企业信用报告; 1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2.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 原件 | 各1 |
附件2:
砚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 | 申请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
申请材料表单 | |||||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涉及委托办理的填写)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及职务: 联系方式: | ||||
拟流转土地总体情况 |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 ||||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 |||||
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 |||||
申请人(工商企业)承诺如下: 1.申请人无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违规、司法执行等记录,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农业投资经营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议并得到相应批准; 3.申请人严格按照土地经营权出让方的要求予以开发利用且不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需提供开发利用规划的,及时提交规划文件。 4.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受理时间: 申请受理编号: | |||||
所在乡(镇) |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第一页由申请人(单位)填写,第二页由经办部门填写;此表需双面打印,一式4份,经办部门各留存1份,审批结束后提供申请人(单位)1份。
2.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多个农户的,可经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由村集体代表农户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运行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3.审查中难以确认土地性质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函询。
附件3:
者腊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 | 申请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
申请材料表单 | |||||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涉及委托办理的填写)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及职务: 联系方式: | ||||
拟流转土地总体情况 |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 ||||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 |||||
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 |||||
申请人(工商企业)承诺如下: 1.申请人无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违规、司法执行等记录,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农业投资经营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议并得到相应批准; 3.申请人严格按照土地经营权出让方的要求予以开发利用且不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需提供开发利用规划的,及时提交规划文件。 4.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受理时间: 申请受理编号: | |||||
乡政府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第一页由申请人(单位)填写,第二页由经办部门填写;此表需双面打印,一式3份,经办部门留存1份,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1份,审批结束后提供申请人(单位)1份。
2.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多个农户的,可经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由村集体代表农户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运行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3.审查中难以确认土地性质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函询。
附件4: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甲方(流出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主体):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 亩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达成如下流转意向。
一、流转土地情况
经自愿协商,甲方愿意将 亩 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地块位置: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流转后主要用于
三、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流转费标准
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流转费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流转费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后一)年流转费 元(大写: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1.现金 2.银行汇款
五、流转土地交付时间
通过审批后,双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后,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双方权利义务
本意向书用于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使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本意向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5: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所送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
2.(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被许可人/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申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许可申请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8: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被许可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许可申请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第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9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送达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