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方式:0876--3131670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202457 |
张世禧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外革151号 | 房产所有证NO.000025 砚集用(1994)字第01631号 |
张浩然 |
登记机构: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4年09年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