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7-17 16:20:53     来源: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2109

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前期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产业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上海援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定点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帮扶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兵器装备集团定点帮扶资金投入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帮扶产业项目论证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保障群众对产业帮扶项目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成为帮扶产业项目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科学有效。谋划帮扶产业项目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等环节,确保帮扶产业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帮扶产业项目论证的过程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接受监督,提高帮扶产业项目透明度。强化帮扶产业项目谋划论证过程中的非法干预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论证内容

第四条  关于帮扶产业项目的论证。主要对产业实施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发展规划、联农带农等风险进行论证。

第五条  关于经营主体的论证。主要对经营主体近三年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对于新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主要对主要股东(投资方)近三年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

第三章  论证程序

第六条  项目谋划论证方式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指导相结合、体现群众意愿与行业部门把关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确保项目设置精准,规范有序。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级专家评审、县级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县、乡、村各级职责和时限要求。

(一)村申报。每年8月30日前,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认真分析本村短板弱项、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产业需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提出发展产业的需求和确定项目清单。村级申报的项目在村委会及村、组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二)乡审核。乡(镇)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和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村级申报项目,全面分析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条件,同时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对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项目,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乡(镇)审核通过的项目在乡(镇)和村级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用地、环保等要素合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评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证明材料后,牵头组建县级论证专家组,对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从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市场前景、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发展规划、联农带农等方面,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约束性(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保等)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对经营主体的运营资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到乡(镇),乡(镇)在收到反馈意见后,要按照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再次上报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再次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于每年10月中旬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1月10日前,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研究,进一步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项目绩效等进行复查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三年。


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做到帮扶产业项目资产高效运营、科学管理、全程监督,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效益、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又称经营性项目资产),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等经营性项目资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产权归属和“谁负责、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闲置和流失等风险,收益分配是否到位,联农带农机制是否建立,成效是否明显等。

(二)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是否出现擅自转让、转租和更换经营主体的现象。

(三)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困难诉求,是否有需要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村(社)负责对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每月进行一次摸排,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问题清单,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于正常经营的加强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措施,能解决得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乡(镇)。排查情况经村“两委”研究后,每月25日前向乡(镇)报告。

第六条  乡(镇)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村(社)上报的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按照“四个一批”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台账,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乡(镇)专题研究情况及时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履行属地责任,每季度对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开展不少于1次“实地督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村(社)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乡(镇)开展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督促情况,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督促指导,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第八条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各乡(镇)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每半年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全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如遇重大问题等特殊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流失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帮扶产业项目,对应项目制定巩固措施,加强政策支持、技术服务,强化跟踪问效,提升经营主体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通过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劳务合作、订单合作、技术指导等利益联结方式,建立稳固的产业帮扶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对存在设施不完善、销售渠道不畅、科技支撑不足等困难问题的帮扶产业项目,对应项目制定提升措施,强化用地、用工、用电、用水等要素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支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落实技术服务、品牌打造、产品营销、消费帮扶等措施,增强合作主体“造血”功能。

第十二条  针对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资源资产闲置的帮扶产业项目,要制定一项目一方案,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新的经营主体,采取资产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十三条  针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和不宜继续发展的帮扶产业项目,终止合作协议,谋划替代项目。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流失,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按程序申请核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三年。


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扶贫项目资产损失风险,规范项目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砚山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资产核销的条件。对扶贫项目资金投入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和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建成资产时间跨度较长,到达报废处置年限;受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不宜继续发展或无法盘活,造成产业失败或经营主体破产无法收回的扶贫项目资产;资产权属人通过法律法规等各种方式方法无法追回资本金和收益金的,可以申请核销;若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流失,当事人已被依法判决或追责处理的,可以申请核销。

第二章  核销程序 

第四条  确权到乡(镇)、县级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乡(镇)、县级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二)乡(镇)、县级部门召开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论证研判会议,对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讨论研究,形成处置意见;

(三)乡(镇)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意见报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资产权属为县级部门的,由县级部门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意见在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县级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资产核销批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7天。

(五)乡(镇)、县级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五条  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村集体申请。村集体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讨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四议两公开”决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项目资产处置申请报乡(镇)进行审核。

(二)乡级审核。乡(镇)对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处置程序、处置决议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镇)将审核结果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审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乡(镇)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反馈到乡(镇)。

(四)乡(镇)将拟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扶贫项目资产核销批复,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村集体进行资产核销。

(六)县、乡、村三级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按程序在全国集体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资产登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六条  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乡(镇)或县级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乡(镇)、县级部门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处置产生的收入上交国库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三年。


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砚山县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脱贫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项目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帮扶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项目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一是2013年至脱贫攻坚结束期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帮扶资金和兵器装备集团定点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交通运输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资产类型划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和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生物性资产,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等形式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监测户、脱贫户、一般户及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或个体所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对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

第七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和管理台账;对已形成的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分级分类,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涉及扶贫项目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和县财政局备案;乡(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同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进行监测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及“所有权与监督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监督责任和管护义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常态化跟踪监督管理。

资产产权属于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或联农带农经营主体的,由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或联农带农经营主体自行管理;资产产权属于乡(镇)或县级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制定长效管护措施进行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管护。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由村“两委”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按要求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并按要求进行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制定相应的长效管护措施并负责运营管护,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同时明确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确保经营类资产运营正常,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鼓励县、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类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以合作、入股、承包和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条款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每年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时限前,由资产产权所有者对接合作经营主体,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

第十条  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个人或个体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乡(镇)或县级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或争取国家和省、州行业资金用于乡(镇)或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重点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等方面,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项目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认可后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责任分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乡(镇)、村(社)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

(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等指导工作。

(七)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同时《砚山县扶贫开发局 砚山县财政局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砚山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砚扶贫联发〔2020〕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