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随机抽查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28 16:30:44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3503

为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243号)和《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16〕180号)的精神,结合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随机抽查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县党委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创业兴业,真正实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细则

(一)工作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信息和查处结果的工作抽查机制。

(二)工作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必须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抽查程序

“双随机”方式可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针对抽查事项,直接采取随机机选或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和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热点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抽查事项,界定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和抽查内容重点,采取随机机选或摇号方式,在界定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内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依据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不定向抽查或者定向抽查的方式,通过机选或者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实现双向互盲、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抽查。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通过机选或摇号方式,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需要,结合风险程序、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按照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根据市场领域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抽查比例每年1%以上(含1%),抽查频次每年1次以上(含1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举报投诉多、大数据监测或者抽检不合格、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加大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2.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通过机选或摇号方式,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合理搭配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所随机、若干市场监督管理所内随机、单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回避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可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3.履行法定执法程序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针对检查事项和检查要求,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现场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拍照摄像取证,现场抽样的应当填写相应抽样取证记录单。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视听资料内;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并依据《砚山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守则》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62份)》填写相应文书上,执行相应处罚程序。

(二)检查手段

根据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检查对象的性质和检查内容的属性特征,依法采取以下主要检查手段:现场检查、现场抽样、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检查工作确有必要辅助其他检查手段的,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测、现场快检、委托第三方检查、委托第三方抽样等补充检查手段。

根据检查结果,为停止违法,制止危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以下必要手段:

1.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资料;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3.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4.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或者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段。

(三)检查内容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具体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内容,表现为对应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

检查体现为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被取消的检查事项填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的检查事项表》(附表1),并将新调整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和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处罚标准要在综合考量法理、事理、情理的基础上,参考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相关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具体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基准)精准裁量处罚幅度;无具体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基准)的,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恰当裁量处罚幅度。

(五)处罚程序

处罚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执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上述法律和规范无规定的,依据案件性质,对口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综合参考和遵守《砚山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守则》,使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62份)》相应执法文书。

(六)抽查结果公开程序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抽查后,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形成基本信息,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进行公示,同时填写《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附表2)在“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实施行政处罚的,也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用云南”和“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构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也应当依法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用云南”、“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本随机抽查细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修正,以保证细则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附表1: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调整)的检查事项表

序号

取消的检查事项

取消理由

备注













附表2: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序号

抽查部门

抽查对象

企业注册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抽查时间

抽查项目及内容

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