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司机驾车堵塞交通,后又辱骂威胁暴力袭警,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王某某后,其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庭审判现场
王某某系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农民。2008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5月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因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停放在砚山县城建设南路与步行街交叉路口,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砚山县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协警和江那派出所民警,劝说被告人王某某将车移走,其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言语辱骂民警,并从车内拿出一根钢筋威胁民警及协警,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想要离开现场时,手持钢筋暴力袭击交警大队协警,导致一协警受伤倒地,后被民警控制,民警将其带至砚山县李财荣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定量乙醇含量126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审判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言语辱骂、威胁、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且有前科劣迹,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