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017年11月24日,平远分局对平远镇的两户药品零售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反法行为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这是平远国税分局首次对此类违法行为并开出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应包含医保刷卡报销收入和销售现金收入,但我分局在药品销售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两户药品零售企业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均存在根据医保收入拼凑现金收入行为;申报收入小于医保报销收入行为;按收到上月的医保应收款确定本月收入行为;未开发票收入未作申报行为,导致少申报销售收入425577.26元、716596.55元;另一户企业还存在购进货物不入帐,导致公司的期末存货不足百元的不符合常理情形。
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报请县局批准,对上述两户企业分别作出了10000元和15000元的罚款;目前,两户企业已改正了错误行为,缴清了税款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