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砚山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人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某、周某某两夫妻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态度恶劣,对抗执行,法院依法对孙某、周某某两夫妻司法拘留15日。
原告付某与被告孙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判决,由孙某、周某某赔偿付某损失10.2249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孙某、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付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砚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砚山县法院立案受理付某的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孙某、周某某两夫妻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及相关执行文书,但孙某、周某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及收入状况,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下,砚山县法院运用查控平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周某某有一幢砖混三层房屋,一辆小型客车,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某、周某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
11月2日,砚山县法院组织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孙某、周某某住所执行。在执行中,执行干警敲被执行人家门,其置之不理,法官打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周某某,其开门谎称丈夫孙某一早起床外出,当执行干警准备带周某某到法院时,孙某从家中出来,声称:“要执行找申请人付某执行去,我是不会执行的”。一边说一边朝门外走,对抗执行态度恶劣。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砚山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周某某拘留15日。在拘留当日,被执行人周某某有悔改表现,并书面承诺6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其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