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还辱骂、威胁、暴力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砚山县平远镇的张某某,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同时也尝到了自己种下的苦果。9月22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现场
当天庭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通警察、交通违法驾驶员、社区矫正对象共120多人旁听了该起案件的审理。
经法庭查明:2017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在砚山县平远镇商贸大街一锅羊火锅店门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报警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置,让被告人张某某出示行车证和驾驶证时,其未能当场提供,同时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呼出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交警依法决定扣留其摩托车时,被告人张某某以不合扣车为理由,辱骂、威胁执法交警,以强行跨坐在摩托车上和推倒摩托车,不配合交警执行公务,交警将扣留的摩托车抬上车时,被告人张某某又强行抬下车等行为,阻止交警扣留其摩托车,胶着时间长达一个小时,造成赶集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交通秩序。之后交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到医院抽血以备检验,其拒不配合,暴力袭击交警,直至下午5点许才完成血样抽取。后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无相关驾驶证件,经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定量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被带上法庭接受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定量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驾车,同时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辱骂、威胁、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