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砚山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二、总体目标
确保砚山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顺利通过省级评审,2018年实现省级园林县城创建目标。
三、主要内容
根据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共27条具体内容。
(一)制定目标。为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砚山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三)范围解释。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四)负责部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五)管理原则。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六)保护方法。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七)经费预算。县人民政府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八)义务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九)养护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管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费责任人。
(十)养护责任。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
(十一)后备资源。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
(十二)禁止行为。一是禁止相关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二是禁止砍伐、转让、买卖和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十三)移植要求。一是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经专业技术确定,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批准。二是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向当地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三是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
(十四)其他要求。一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二是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影响、危害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十五)部门职责。一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二是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六)养护责任人职责。一是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养护,发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有受害或生长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
(十七)处罚赔偿。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估后确定。三是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最终解释。本办法由砚山县林业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十九)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高铁华,电话:3122314;
联系人:田锦燕,电话:312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