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全县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
二、总体目标
确保砚山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顺利通过省级评审,2018年实现省级园林县城创建目标。
三、主要内容
绿色图章是指砚山县城镇绿化审验专用章和砚山县城镇绿化合格专用章,《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从图章制定、实施和管理等方面提出10条具体要求,推动全县绿化工作运行。
(一)《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内容制定。为加强全县绿化管理,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
(二)《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管理机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是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及要求,把绿化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基本程序的措施。二是保证城市各类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行政审查、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
(五)《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具体要求。一是县城建成区范围绿地总指标。二是专用附属绿地指标,包括新建院校、医疗机构、新建工业企业、新建港区等。三是道路绿化指标,红线宽度。四是住宅区绿化指标。五是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执行。
(六)《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运行程序。一是行政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窗口“一站式”服务部门履行有关程序。二是批后管理,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进行批后管理。三是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
(七)《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补救措施。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异地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对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
(八)《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处罚手段。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最终解释权。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高铁华,电话:3122314;
联系人:田锦燕,电话:312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