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砚山县农产品品牌认定范围为在我县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是指在砚山县区域内,基于农业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的集体名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四条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砚山县境内;
(二)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砚山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
(三)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使用主体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的要求,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进行销售;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六条 需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
第七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砚山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具体标准以县政府确定为准,经费从砚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中支出。
第九条 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品牌持有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
(七)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