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沈女士:您好!
您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二章 准入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为:在砚山县建城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注:包括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外来务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的临时过渡安置住房(过渡期为一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砚山县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2.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金额在人均10万元以上或家庭总计2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住房困难的;
3.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4.家庭自用代步车辆购买时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
5.其他不符合入住申请条件的。
你可以根据以上条件对照自身情况,符合条件就可以到我中心设置于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林草局一楼)办事窗口,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感谢你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