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杨先生:
您好!
关于您反映“垃圾费”的信访件,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收悉,并及时组成工作组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核实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1年10月8日,砚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砚政复〔2011〕202号),至今有十余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处要求不断提高,导致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升,2011年制订的收费标准难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工作的正常运转。
为改善县城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有效提高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减轻财政负担,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垃圾清运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共生共赢的发展目标,由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收处价格调整方案》,经听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31日印发了《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收处价格调整方案》(砚政办发〔2023〕141号),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1月4日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新标准的公告》,公开了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收处价格调整后的新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