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对照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生态环境相关重大规划。
1.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
(二)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行政措施。
1.编制或者调整全县生态环境应急预案;
2.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经本局负责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