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决定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经济金融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为强化我县现代农业基础支撑,做大做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工作重点
(一)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和抵押登记制度。
(二)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三)坚持以点带面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工作措施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作为主要抵押担保方式,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主体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一)适用主体。鼓励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为控制金融风险,适用主体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较高的大中型、小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合法齐备,相关费用已缴清,不存在权属争议。
2.剩余经营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3.依法合规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4.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农民合作社主要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和涉黑等行为,无重大涉诉或债权债务纠纷等事项,近两年无环保和食品安全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5.借款人合法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异议;社员以现金等非土地经营权出资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合法获得并拟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异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与的合作银行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推进方案。
(二)产权确权颁证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金融办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的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三)产权抵押登记。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及农业设施所有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所有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完成抵押登记后,向抵押人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同时在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四)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全县统一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制度,培育市场化的专业评估机构。鼓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对农业设施抵押资产出具政府指导价,作为评估参考价值。合作银行可采用外部评估、内部评估、协议作价等方式,合理确定抵押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价值。
(五)产权流转交易。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系统,扩展业务覆盖范围;积极做好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六)风险控制措施。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的主债权是否到期,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抵押权人确认无误后,出具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书面材料,抵押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农业设施产权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期内不得向抵押权人以外的银行申请二次抵押贷款。
(七)完善抵押融资金融服务。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办分支机构,设立服务网点,结合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推行农业担保、农业保险及信贷与担保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融资等金融服务。
(八)抵押物处置方式。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合作银行可以通过再流转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折价、司法拍卖、变卖抵押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九)纠纷处理方式。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双方发生纠纷的,可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如砚山县银行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农业设施权被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对具体的纠纷处理,所在地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砚山支行、县法院等单位及合作银行,建立联合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优化金融服务。合作银行要积极探索专项贷款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控措施,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积极参与的合作银行,根据当年发放相关贷款等情况在年度金融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合作银行要建立推广机制,引导经营主体积极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缓解融资难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业设施权能,促进砚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州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以下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见附件),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依法登记,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含村委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资料及设施现场的勘验审核等相关具体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建立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金融办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设施名称;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农业设施地址;
(五)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七)农业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土地获得乡镇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纳入监管;
(三)农业设施按照乡镇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
(四)农业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5年及以上;
(五)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过程合法,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提交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联审;不符合规定的,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审核公告。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在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记载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证。
第十二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统一信用代码证;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土地获得乡镇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及相关信息已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五)农业设施按照乡镇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六)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农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二)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砚山县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农业设施灭失的;
(三)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五)拟抵押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向抵押人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同时在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按初始登记程序,逐级提交资料,经审核后,报请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砚山县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乡(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通讯地址 | 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 |||||||
登记类型 | □初始 □变更 □注销 | |||||||
变更登记信息 | 原权属所有人信息 | 变更权属后所有人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 | ||||||||
农业设施建成时间 | 设施造价(万元) | 其中:财政资金投入 | ||||||
设施类别 | 设施面积(平方米) | 设计使用年限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
土地经营状况 | ||||||||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编号 | 土地承包(流转)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甲方 | 乙方 | ||
设施四至 | 东: 南: 西: 北: | ||
申请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案 |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封面
(底色深褐色,大小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格)
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
登记证
(样本)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监制
证号: 县 第 号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化农业发展,根据《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砚山县生产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核准,确认申请人农业设施所有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年 月 日 |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
设施名称 | ||||||||
所有人姓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地址 | ||||||||
农业设施状况 | 建成 时间 | 设施 类别 | 设施面积(平方米)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设施造价(万元) | ||
设施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土地性质 | 土地来源 | |||||||
土地经营权状况 | 土地流转 合同编号 | 面积(平方米) | ||||||
甲方 | 流转起止日期 | |||||||
乙方 | ||||||||
土地四至 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农业设施配套设备
名称 | 数量 | 购置时间 |
农业设施平面图: |
农业设施要理坐标: | |
登 记 机 关 |
经审查,符合《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意颁发此证。
年 月 日 (盖章) |
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情况
变更事由 | 变更情况 | 登记机关 签章及日期 |
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盖章)
抵押人 | 名 称(姓名或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号 | |||||||||
抵押权人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农业设施状况 | 建成时间 | 设施类别 | 设施面积(平方米)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平方米)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设施造价(万元) | |||
设施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
抵押担保范围 | |||||||||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 |||||||||
抵押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抵押权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农业设施抵押意见 |
村小组 年 月 日 |
土地所有人(村集体) 年 月 日 | |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 |||
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
抵押认定价值(合计)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 ||||||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 ||||||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号 | ||||||
农业设施状况 | 设施类别 | 设施面积(平方米)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设施造价(万元) | 抵押认定价值(万元) |
合计 |
经审查,该土地流转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注:本证一式四份,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单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贷款人、抵押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