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促进万寿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01 14:32:26     来源: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2358

为进一步优化万寿菊产业的种植、收购、销售环境,促进万寿菊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助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种植规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我县发展种植万寿菊,企业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与农种植户签订“最低保护价”种植订单收购合同,采取最低保护价收购。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企业做好万寿菊种植的宣传发动,确保我县万寿菊种植面积稳定在3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保障优质种子。严格实行万寿菊种子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在砚山县境内销售、发放万寿菊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子管理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材料不齐全、种子发芽率达不到80%以上的,均不给予登记备案,并视为假劣种子。凡在砚山县域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设收购设施。根据辖区万寿菊种植规模,原则上每2000亩布局1个万寿菊收购点,收购点必须通过并联选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建成的收购点必须配套废水处理池,并满足雨污分流条件方能验收通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万寿菊收购点建设的监督检查,凡存在并联选址未通过、未达到雨污分流、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池的,责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拆除。〔责任单位:县并联选址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市场交易。支持万寿菊公平公正交易,未发放万寿菊合格种子、未与农户签订种植收购协议、未建立固定收购设施的,一律不得参与砚山县境内万寿菊的收购。同时,参与万寿菊收购的企业严禁出现打白条、短斤少两、随意扣除水分、低于保护价收购、不随行就市收购等行为。为确保万寿菊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城乡综合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万寿菊市场联合执法组,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万寿菊交易市场进行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收购中的乱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万寿菊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在万寿菊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同时,鼓励村集体通过建设万寿菊收购设施租赁给企业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服务指导。成立砚山县万寿菊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和技术指导小组,统筹做好万寿菊产业发展的宣传发动、部门协调、定期调度、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万寿菊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砚山分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3年,即2022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0日。国家、省、州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遵照执行。